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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政策法规
来源:新疆发改委
时间:2021-03-16
日前,新疆发改委印发《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
《通知》明确,将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同时,对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峰谷分时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3:00,19:30-0:30);低谷时段(0:30-8:30);其余时间为平段。电采暖峰谷分时时段:高峰(11:00-13:00,19:00-21:00);低谷时段(0:00-8:00,15:00-17:00);其余时间为平段。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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