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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知识 | 若企业的外购蒸汽是生物质燃料产生的,是否可不计入总排放量或区别对待?

来源:国际能源网

时间:2022-09-30

对发电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在计算企业法人边界排放量时,不用区分外购热量来源,供热排放因子采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数值,主管部门无规定则暂取0.11tCO2/GJ;在计算补充数据表边界排放量时,需要按照补充数据表的规定区分供热热源并分别采用相应热源的热力排放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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