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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政策法规
来源:湖南省发改委
时间:2025-05-30
5月28日,湖南省发改委正式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其中提出,将现有充换电设施优化升级为具备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充放电设施(V2G),充分利用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分布式移动储能优势,创新开展电力削峰填谷和调压调频试点示范,建设以电动汽车聚合概念的虚拟电厂,支撑全省新型电力系统构建。
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和电动汽车用户充分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错峰充电,力争到2026年全社会和居民充电电量集中在低谷时段的比例分别达到60%和80%以上,提升公共电网资源利用率。
以下为原文: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各供电企业、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现将《湖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
(主动公开)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营、安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私人固定停车位上安装的,专为个人自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的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公交、客运、环卫以及单位、企业内部等特定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为非特定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四)换电设施,指电池更换区、电池充电区和电池存储区置于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内,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池更换服务的设施(非建筑物)。
第四条 湖南省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充电服务平台”)按照“省级部署、三级应用、多网融合”的原则,全面接入省内各类充换电基础设施的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为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规划、建设运营、评价监督和充电找桩提供服务支撑。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编制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包含县市区分项规划。县市区可根据需要编制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要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与国土空间、电力、交通等规划一体衔接。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各地不得以特许经营模式垄断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全面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充换电统一大市场。
第七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包含规划选址、项目备案、用电报装、项目施工、平台接入、竣工验收等环节。充换电站名称应在项目备案、平台接入、对外运营时保持一致,名称格式统一为“运营企业+地理位置+充电站”(如“国网湖南天心区XX充电站”)。
第八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选址、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满足规划、环保、消防、电力和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标准规范要求。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 50966)、《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标准》(GB/T 5107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标准》(DBJ43/T016)等相关要求。
(二)充电场景技术要求。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收费站周边应采用超充、大功率充电设施或换电设施;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和县域城市公共区域应采用大功率充电、快充或换电设施;居住区个人自建充电桩和集中建设的充电桩应具备智能有序功能,能够接受远端硬件或系统指令,满足充电功率统一控制、充电时段统一调整的能观可控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充换电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和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应选用低噪音设备。
第十条 停车充电区域应设置相关充电引导标识,包括入口指示标识、道路引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
(一)入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
(二)停车充电标识应设置在停车位地面和上方醒目位置。
(三)各类标识应符合《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新建或改扩建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包含但不限于公用、专用等充换电设施项目。中央在湘企业、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市州直属管理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实行“统建统服”模式的小区,由充电运营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同一企业在同一小区只需备案一次,按需建设、分步实施。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季汇总备案数据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线上办理备案手续。项目投资主体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项目备案后,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变更相关信息。项目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包含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项目总投资。
(二)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备案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声明。
(四)真实性承诺函等。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主体可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下载《备案证明》,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时须提供项目《备案证明》。未实行“统建统服”模式的小区,居民个人自用充电桩可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报装,由供电企业按季报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
第十四条 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质量管理:
(一)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 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 33018)等相关要求。
(二)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专用和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单位须具备电力行业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
(三)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和运营企业要加强设备采购管理,核验充电桩及配套设备产品合格证明、CCC认证等信息,确保符合质量安全规定。居民个人自用充电桩应选用具备产品合格证书、CCC认证标识的产品。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第十七条 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要求。支持充电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服务;已实施“统建统服”的小区原则上不再接受个人充电桩独立报装。居民个人自用充电桩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安装。
第三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一)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投资主体可向属地供电企业申请验收送电。
(二)公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后方可投入运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递交验收报告。
(三)公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营的,由县级电力主管部门组织属地供电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验收合格后恢复供电。
第十九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须具备省级及以上CMA检测资质,检测范围包含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内容。
第二十条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年视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内容进行现场抽验,对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要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实行承诺公示制管理。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在省充电服务平台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递交相关承诺资料,经审查后在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承诺内容:
(一)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含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
(二)安全运行承诺。承诺按项目建设安全质量要求组织设计、施工和验收,建立安全运行维护制度,开展设备日常维护;承诺拥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持有高压电工作业和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各1人,且1人具备基本消防设施操作能力。
(三)运营秩序承诺。承诺明码标价,规范充电服务收费行为,不采取低价倾销或高价垄断方式扰乱市场秩序;承诺拥有自营或由第三方提供的充换电设施运营平台,及时接入省充电服务平台并实时传输数据。
(四)诚信守约承诺。遵守行业自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诚信守约经营;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 公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应具备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承诺的条件或委托满足承诺条件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运营,保证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其经营服务执行公用充电设施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运营期间,必须接入省充电服务平台,并按要求实时推送运营数据,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可用率、设备利用率、充电价格和订单等运营数据。
第二十五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收取。费用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支持多种支付方式。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第二十六条 充换电设施不再运营的,产权所有者应当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获得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相关设备。供电企业按季度汇总充换电设施销户情况报告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七条 充电桩存在安全风险或充电相关执行功能失效,且限期整改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和安全状态的,判定为失效桩。经3个月整改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和安全状态的失效桩,以及6个月内未使用或无法提供最近6个月内运维记录的充电桩判定为长期失效桩。对于长期失效桩,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须在3个月内完成维修、换新或拆除,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开展长期失效桩治理。鼓励充换电运营企业对老旧充换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充电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用最新技术和标准,将现有充换电设施优化升级为具备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充放电设施(V2G),充分利用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分布式移动储能优势,创新开展电力削峰填谷和调压调频试点示范,建设以电动汽车聚合概念的虚拟电厂,支撑全省新型电力系统构建。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和电动汽车用户充分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错峰充电,力争到2026年全社会和居民充电电量集中在低谷时段的比例分别达到60%和80%以上,提升公共电网资源利用率。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检查监督机制,督促指导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强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第三十条 全面压实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和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运维管理,严格落实充换电场所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和运营企业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业务培训,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机构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分级分类施策,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开展失效桩治理,有效提升充换电设施的安全水平。
第三十二条 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购买安全责任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保护自身和消费者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没有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或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充换电站项目建设选用的设计、施工、验收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充换电站项目建设安全质量和选用的充换电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三)充换电站项目建设未按规定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运营的。
(四)扰乱市场秩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
(五)充换电站运行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置的。
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应及时掌握市场情况,研究制定行业自律相关规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业内企业依法依规、诚信守约经营。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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