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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政策法规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时间:2025-08-05
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明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项目若在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出具后2年内未开工,相关意见或决定自动失效。
此外,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如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变化),需重新提交变更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不适用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项目,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项目(具体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3〕877号)进行修订,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10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邮箱:cxljzy56@163.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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