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源政策法规

9大类不得计入电价成本!国家发改委连发4文规范电价

来源:国家发改委

时间:2025-09-09

9月8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其中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按照500千伏及以上、220千伏(330 千伏)、110千伏(66 千伏)、35 千伏、1~10千伏(20 千伏)、不满1千伏分电压等级核定。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包括:

1.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及“三产”企业的成本费用;2.电网企业所属单位从事市场化业务对应的成本费用;3.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电网所属电厂的成本费用;4.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5.其他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

(三)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五)各类广告、公益宣传费用(停电故障信息公告、电力安全保护宣传、电力设备安全警示等费用除外)。

(六)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在监审期间内除政策性因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实际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输配电资产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国家重大输配电项目建设中,因企业自身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重复建设等造成的额外投资费用支出。

(九)其他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的费用。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输配电价格监管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1〕1455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至10月8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公众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起草说明.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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