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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10.85亿元 昊华能源起诉合同纠纷案历时10多年再有新进展

来源:国际能源网    时间:2023-12-21

12月19日晚间,昊华能源发布公告称,昊华能源起诉山西中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已立案。

在该诉讼案件中,昊华能源认为交易对手方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山西榆次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中博)不履行煤炭资源配置所需转化项目投资义务,该行为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昊华能源还将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能源)列为第三人。

昊华能源请求判令山西中博赔偿原告损失10.85亿元,以及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和该案诉讼费用。

所翻,该诉讼的起因距今已经有10多年。2010年6月,昊华能源与山西中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转让价款为10.85亿元收购山西中博将所持西部能源60%股权权。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山西中博承诺并保证转让的包括矿业权在内的所有财产权利无瑕疵,承诺并保证除披露债务外没有任何其他债务负担,并承担交割日前的所有债务。

合同签订后,昊华能源依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被告将所持西部能源60%股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昊华能源2010年年度报告显示,该项股权转让已于2010年8月1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西部能源在办理采矿权证时,通过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方式办理了采矿权证,最终超过合同预期(2012年1月20日)9年时间才办理完毕采矿权证。

在2022年7月26日的公告中,昊华能源表示,第三人西部能源因股权交割前的事由即2005年低价受让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区红庆梁煤炭勘探探矿权事宜,产生被政府要求补缴探矿权转让差价损失款6.74亿元。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及《承诺函》约定,该补缴探矿权转让差价款的或有债务6.64亿元及债务1000万元应由被告山西中博承担,为此,昊华能源诉至法院。

在最新公告中,昊华能源认为,在双方的交易中,山西中博应保证西部能源拥有7.42亿吨资源量完整所有权,保证不存在任何办理采矿权证法律障碍。但山西中博不履行煤炭资源配置所需转化项目投资义务,采矿权项下7.42亿吨资源量,没有获得相关资源配置许可。在交割日前,西部能源没有取得7.42亿吨资源量完整所有权,采矿权证无法及时办理。

在西部能源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案涉矿权所在矿区系“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山西中博却按照“空白地”区域设置矿业权并受让。因此,案涉矿业权存在应缴未缴矿业权价款隐形法定债务,导致西部能源存在交割日前对国家所负隐形法定债务。

对此事实,昊华能源认为,山西中博存在故意隐瞒。昊华能源认为,山西中博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相关约定,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因此,昊华能源请求判令山西中博赔偿损失10.85亿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该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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