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源政策法规

划重点!山东电力市场新规发布!(获取PDF附件)

来源:国际能源网

时间:2024-04-21

作为国家首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地区,山东电力现货市场于2021年12月1日进入长周期结算试运行,为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山东电力市场体系,日前,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正式印发《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

《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规则》中机组空载费用相关条款暂不执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三余(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垃圾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并网的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扶贫发电项目等暂不参与启动费用、特殊机组补偿费用、优发优购曲线匹配偏差费用分摊,待条件具备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实施。

《规则》指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办理注册手续时应当关联用电户号等实际用电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执行工商业电价的自然人用户,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信息、用电单元信息、联系信息、注册承诺书等材料。这表明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自然人用户都可以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享受市场化的服务。

《规则》构建了适应“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零售”市场体系的系统化市场规则,适用于在山东开展的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零售市场等电能量市场,以及与山东电力现货市场相衔接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等。划重点:

1.现阶段,暂未参与现货市场的新能源发电主体,应视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出清,可按原有价格机制进行结算,并与其他经营主体共同按市场规则公平承担相应的不平衡费用。

2.新能源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因新能源发电企业原因、电网安全约束、电网检修、市场报价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的,对应电量不计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记录具体原因及对应的电量。

3.对报价未中标电量不纳入弃风弃光电量考核、新能源弃电量统计。

4.跨省跨区以“点对网”专线输电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纳入山东电力电量平衡,根据国家优先发电计划放开情况参与山东电力市场化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执行。

5.跨省跨区中长期优先发电合同和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合同双方,提前约定交易曲线作为结算依据。以国家计划为基础的跨省跨区送电计划放开前,由山东电网企业或政府授权的其他企业代表与发电方、输电方签订中长期合同,约定典型送电曲线及输电容量使用条件、年度电量规模以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年度电量规模以及分月计划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由购售双方协商调整。

6.发电侧主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市场化容量补偿价格、辅助服务费用等构成。

7.跨省跨区交易落地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送电侧)、输电价格、煤电容量电价、辅助服务费用、输电损耗等构成。跨省跨区输电价格和输电损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收取。输电损耗原则上由买方承担,也可由市场主体协商确定承担方式。

8.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系统运行费用(包括煤电容量电费、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一)批发用户上网电价由电能量价格、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相应市场运行费用等构成。(二)零售用户上网电价由零售合同价格、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相应市场运行费用等构成。(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上网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相应市场运行费用)、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等构成。 (四)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9.电力用户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和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的基本电价政策保持不变。

10.通过在市场出清中考虑线路/断面安全约束等方式进行阻塞管理。节点电价所产生的阻塞费用,按“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分配给经营主体。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公司、华电集团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国家电投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北大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经营主体:

为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山东电力市场体系,在总结山东电力市场有关情况基础上,山东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和有关经营主体对原《山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山东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山东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其中,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及出清模式、新型经营主体报量报价参与市场、市场力监测等相关条款待技术支持系统功能完善后执行,正式执行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24年7月1日。过渡期间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组织及调频辅助服务费用结算暂按原市场规则执行,调频辅助服务费用包含调频服务费用和调频机会成本费用。

二、《规则》中机组空载费用相关条款暂不执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三余(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垃圾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并网的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扶贫发电项目等暂不参与启动费用、特殊机组补偿费用、优发优购曲线匹配偏差费用分摊,待条件具备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实施。

三、市场运营机构要加强《规则》宣贯培训,根据《规则》规范开展交易组织、交易执行、交易结算、调度运行等工作,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强化市场运营监控和风险防范。模拟运行及过渡衔接期间,要每周组织评估市场运行情况,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系统功能。

四、电网企业要做好计量抄表等工作,根据《规则》按时提供计量数据,确保交易结算质量,及时足额进行电费结算。科学测算代理购电用户用电量及负荷曲线,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代理购电业务。

五、各经营主体、电力用户应系统学习《规则》,做好风险研判,依法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主动维护良好交易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平稳运行。

《规则》正式实施后,原山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市场参数、文件通知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联系电话:0531-67800757、67807898

电子邮箱:scjgc@cnea.gov.cn

附件:《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pdf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24年4月18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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